裁判文书详情

商*与张*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因与被上诉人张*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商*,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1月30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张*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和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1月20日原告因与被告发生矛盾,带儿子张*乙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虽曾到原告处求和,但双方未能和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可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且生育子女,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够相互关心,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又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商*要求与被告张*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商*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过网络认识,彼此之间认识较浅,缺乏较深的沟通和了解。婚前就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二)婚后被上诉人不务正业,从不挣钱养家,致使双方常因此事发生争吵,多次双手掐住上诉人的脖子致使上诉人受伤,此情况被上诉人同村邻居均可证实。一次我因去了超市,花了点钱,被上诉人喝酒回来后就掐我。因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上诉人的感情,造成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此分居,且被上诉人找上诉人并不是求和而是看孩子,双方见面后并没有任何的和好行为。(四)我要求抚养孩子,因为被上诉人不上班挣钱,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甲辩称。(一)上诉人所诉与事实不符,上诉人骂我很难听,我才动的手,我不可能打得过上诉人。一次我带上诉人去朋友处玩,上诉人张口就骂,还骂孩子打孩子。(二)在一审法院开庭前,我去上诉人家里商量解决矛盾,但上诉人却说我不是商量事,只是去看孩子。(三)我不同意离婚,如上诉人执意离婚,我要求抚养孩子。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对婚姻态度应当慎重严肃,应本着对双方负责,尤其是应本着对孩子健康成长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婚姻生活中遇到的日常生活矛盾。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年纪较轻,结婚时间较短,且已育有一子,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实双方确实存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而是仅因婚姻生活中遇到的日常琐事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也有利于婚生子张*乙的健康成长。故一审判决驳回商*要求与张*甲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