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因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艾*上诉称,被上诉人张*户籍所在地为廊坊市安次区,本案应该移送廊坊*民法院管辖,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张*诉求与上诉人艾*离婚纠纷,被上诉人张*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上诉人艾*已被监禁,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其驳回上诉人艾*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艾*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