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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大城县大广安镇王屯村,根据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案应移送河北*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诉求与上诉人张*解除婚姻关系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李*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大城县。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张*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于法无据。综上,上诉人张*所述上诉理由成立,本院给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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