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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某诉称,1986年12月23日我与被告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有两个儿子,都已成年。我与被告共同生活30年,因被告有外遇,我无法忍受,经常发生矛盾,促使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晋东棚户区70平方米的房子、房屋拆迁补偿款55000元,一人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沈*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8月相识恋爱,1986年1月28日登记结婚,1990年5月20日生育长子沈*乙,1992年4月6日生育次子沈*丙。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8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太原市杏*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前、婚后感情尚可,且育有二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草率离婚对双方及子女均无益处。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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