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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范*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范*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相识,于2006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0日共同生育一子范*乙,现就读于X二校。婚后感情一般,脾气性格不同,争吵不断。被告婚后经常外出打工,每月回家一次,双方无法沟通,形同陌路。被告婚后对家庭不闻不问,未尽到一名父亲和丈夫的责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范*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3、无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范*甲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于2006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0日共同生育一子范*乙,现就读于X二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与被告范*甲于2006年结婚至今,且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增加沟通,互谅互让,是可以共同生活下去的,草率离婚不利于双方的工作生活和子女成长。被告范*甲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照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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