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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8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就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分居五年以上,双方在一个房子居住,分卧室睡,我曾病重了三次,被告不管不顾,现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诉请: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相识恋爱时间原告所述属实,婚前感情不错,相处两年后结婚,婚后感情不错,原告生病我请假一个月照顾原告,并不是原告所说的我对她漠不关心,原告第二次住院都是我一个人全程精心照顾,原告第三次因大出血住院我也全程精心照顾,因为原告第二次的手术需要单独住,我们就分卧室居住,约2009年10月份分卧室居住至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可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8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1990年5月9日共同生育一女赵*,现已参加工作。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离婚为由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9年登记结婚至今,且育有一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增加沟通,互谅互让,是可以共同生活下去的,草率离婚不利于双方的工作和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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