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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13年8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9月18日双方举行了结婚典礼。现原告怀孕6个月。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外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怀孕,后因意外导致流产,被告因此对原告有了许多意见。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被告在外挣的钱也从不给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不尽一个丈夫的义务。2015年8月26日凌晨,被告和其表哥表嫂翻墙进入原告娘家后,猛敲原告家门,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公安机关介入,才将此事平息。被告的行为根本不顾及原告的感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供双方的结婚证一份,被告无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和结婚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认为双方是因为一些小事生气,原告本人也承认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发生纠纷有原告姐姐的原因,被告在原告回娘家后多次到原告家叫原告回家。双方在2015年8月26日发生的纠纷是原告的姐姐殴打被告,不是原告所说的情况。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希望双方相互信任、理解和尊重,重归于好。

被告刘某某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情况和本院调查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初,原被告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8月20日原被告在潞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农历8月19日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被告对原告是否有第三者发生怀疑,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回到娘家居住。此后被告及其父亲多次到原告住处找原告回家,原告多次拒绝。在找原告回家的过程中,被告还曾与原告的姐姐发生冲突,并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系通过上网聊天的方式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但双方异地相处,仅几个月的时间难以对对方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结婚后,原被告之间缺乏夫妻间应有的基本信任,经常发生矛盾。在发生矛盾后,原告自行回到原籍居住。被告及其父亲曾多次到原告住所找原告回家,原告均表示不愿回去。在被告及其亲属寻找原告回家的过程中,被告与原告的姐姐还发生了冲突并报警。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被告挽留,本院从中调解,原告表示坚决离婚。上述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某某和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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