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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1月29日举行典礼仪式,1990年元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男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造成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曾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可被告在半年后又经常夜不归宿、喝酒骂人。被告现在监狱服刑,双方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

原告郭某某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原被告结婚证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相识时间、结婚典礼时间、子女情况都对,我们婚后感情开始可以。在十七年前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来原告撤回起诉,我们感情又好了。2011年12月30日我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来被平*法院判了三年五个月有期徒刑,我在服刑期间原告也来看过我几次,并没有提出离婚。现原告要求离婚,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9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1月29日举行典礼仪式同居生活,1990年元月15日原被告进行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三个男孩,长子王*(1990年出生);次子王*(1992年出生);三子王*(1994年出生)。2000年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之后原告撤回起诉。2011年12月30日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因交通肇事被平顺县人民法院判刑三年五个月,现在长*狱服刑。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共同生活,婚前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不可避免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在十几年前提出离婚,之后又撤回起诉,说明双方尚有一定感情。被告因交通肇事被判刑,即将服刑完毕,双方在以后生活中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原告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具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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