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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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