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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