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白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冀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