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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日作出(2012)陆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经云南省*民法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322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监狱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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