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陈*诈骗的赃款84.737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宣判后,陈*以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所欠部分款项系货款、借款,属民事调解范畴,量刑过重,罚金过高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认定陈*诈骗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沧*民法院(2014)临中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临沧*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