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昭阳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4年2月19日经本院裁定,对罪犯许*减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7日止。
执行机关云*通监狱于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许*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