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0)曲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长献犯抢劫、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11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曾长献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曾长献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曾长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长献系数罪并罚,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6年零3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4年7月16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14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长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长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