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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3)玉红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1250元),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月22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4年5月29日裁定对罪犯白*减刑六个月。现执行机关云*江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白春林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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