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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撤销缓刑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3年8月9日,本院作出了(2013)师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师宗县司法局于2015年5月29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李*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师宗县司法局提出:罪犯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聚众赌博被师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收缴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拘留期限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罪犯李*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据此,建议本院对罪犯李*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聚众赌博被师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收缴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拘留期限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因聚众赌博被师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收缴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师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李*宣告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李*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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