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曲麒检刑诉字(2015)第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马某某因入住麒麟*务宾馆与宾馆员工即被害人谢某某相识。相识后,马某某向被害人谢某某谎称其为南方电网领导,以帮谢某某调至南方电网工作为由,骗谢某某为其购买了一套价值人民币6766元的服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在一年内量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诈骗的数额较小,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受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建议在8个月以下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马某某入住麒麟区东源商务宾馆,与宾馆服务员被害人谢某某相识,后马某某向被害人谢某某谎称其是南方电网领导,以帮谢某某调至南方电网工作为由,骗谢某某为其购买了一套价值人民币6766元的鄂尔多斯服装。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经法庭质证,法庭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身份证:证实被告人的身份。2、抓获经:证实民警在普洱市思茅回梓街“平原商务宾馆”将布控人员马某某抓获。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其说自己在南方电网工作,可以帮谢某某调工作,骗了谢某某一套价值6766元的鄂尔多斯衣服。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在东源酒店工作,马某某入住宾馆后我们认识。他说他是南方电网的,可以帮我调到南方电网收收费,后他叫我到鄂尔多斯买了一套6700元的衣服,是我刷的卡。5、证人蔡*的证言:证实马某某说他交换到曲靖滇东电业局当领导,可以帮谢某某调动工作到滇东电力局。后谢某某打电话给我说马某某要20000元发工资向我借。我通过朋友查了没有交换来的干部叫马某某的在电力局工作,我给谢某某说,谢说他给马某某买了一套6000多元的衣服。6、证人章*的证言:证实其丈夫马某某说要去曲靖开会,回来时带回一套鄂尔多斯西服,一件衬衣,一件夹克,一个包。7、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扣押章*物品一套鄂尔多斯西服,一件衬衣,一件夹克,一个包。8、收条:证实谢某某收到章*退赔的人民币6766元并表示对马某某谅解。9、鉴定意见:证实被骗衣服价值6766元。10、发票:证实谢某某付款676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审理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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