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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华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0月9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江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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