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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法院关于对罪犯阿**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泸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阿益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丽*狱提出,罪犯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阿*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阿*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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