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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故意伤害、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凌云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零九个月零四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山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5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兰凌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二年零九个月零四天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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