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以(2013)陈*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2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