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3日,孟*因强奸被刑事拘留,孟*乙(另案处理)主动找到孟*之父石某某,表示可以帮忙为孟*办理取保候审、减轻处罚等事宜。后孟*乙又找到汪某某,汪某某答应办理。自2013年6月至8月,汪某某以找人办事请客吃饭需要花费为由,从孟*乙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从石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6500元,均据为己有、予以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证人孟*、关*甲等人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协议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汪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汪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柞水县凤凰镇金凤村村民孟*因涉嫌强奸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孟*(公诉机关作不起诉处理)主动找到孟*之父石某某,表示其有关系可以帮忙给孟*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宜,石某某便请求孟*帮忙,并给了孟*人民币90000元。孟*在自己无能力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又找到被告人汪某某帮忙,被告人汪某某答应帮忙,并以找关系办事花费为由,先后从孟*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从石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500元,后挥霍一空。孟*刑满释放后石某某方得知被骗,于2014年6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孟*向石某某退还了现金人民币96500元。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汪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证明,他儿子孟*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后,孟*乙找到他说能够找人帮忙给孟*办理取保候审,但找人办事要花钱,他因自己钱不够,从亲戚朋友处还借了部分,先后多次总共给了孟*乙现金人民币9万元,后来孟*乙又找到汪某某帮忙办事,他又给了汪某某现金人民币6500元。孟*刑满释放后,他才明白孟*乙是在骗他的钱。

2、证人孟*的证言证明,他听说石某某的儿子因涉嫌强奸被公安局抓了,遂找到石某某,以能找人帮忙给孟*甲办理取保候审需要花费为由,从石某某处骗得现金9万元,并将其中的1万元交给了汪某某,石某某自己又给了汪某某现金6500元,以及他自己没能力办理取保候审,将石某某给其的9万元中部分用于让受害人书写谅解书外,其余现金挥霍一空等情况。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7月份,汪某某带孟*乙来找他咨询孟*甲强奸的一些事情,后来孟*乙又带了石某某来他家里咨询,他说最好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孟*乙硬塞给他4000元钱,后来他给孟*乙退了3900元钱等情况。

4、证人关某甲的证言证明,孟*被拘留后,孟*的父亲和孟*乙来到她家,让她写一个撤诉书,后来又把她父女俩接到县城一酒店。她害怕孟*出狱后报复,就写了一个撤诉书交到检察院,后来又从检察院把撤诉书撤回等情况。该证言与证人关某乙的证言相互印证。

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孟*的母亲,其愿意将96500元退还给石某某。

6、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6月17日,石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7、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汪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的情况。

8、孟*、余某某、孟*、孟*的证明条证明,石某某向他们借钱给孟*甲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

9、协议书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孟*乙与石某某就退款达成协议,向石某某退还了96500元,石某某对孟*乙的行为表示谅解。

10、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汪某某的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

11、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证明其自侦查阶段起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