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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贺某某(已判刑)与樊*(已判刑)商议用假古币诈骗他人,随后二人又联系了张*(已判刑)及被告人黄某某二人。2014年6月20日,樊*驾驶小轿车载贺某某、张*、黄某某三人窜至山阳县杨地镇,由樊*望风,张*卖假古币,贺某某、黄某某二人负责搭腔拉托,诈骗杨地镇孔岭村村民孔某某现金5500元。2014年8月22日,该四人再次乘坐樊*驾驶的小轿车窜至山阳县户家垣镇,由张*望风,樊*卖假古币,贺某某、黄某某二人负责搭腔拉托,诈骗户家垣镇丁家沟村村民冯某某现金20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孔某某、冯某某陈述,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被告人黄某某亦有供认。据此,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且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承认指控,同时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贺某某提出用假古币骗钱并联系好樊*甲,该二人商量后在临潼购买了假古币,随后又联系了张*、黄某某二人。2014年6月20日,樊*甲驾驶小轿车载贺某某、张*、黄某某三人窜至山阳县杨地镇,由樊*甲望风,张*卖假古币,贺某某、黄某某二人负责搭腔拉托,诈骗杨地镇孔岭村村民孔某某现金5500元。2014年8月22日,该四人再次乘坐樊*甲驾驶的小轿车窜至山阳县户家垣镇,由张*望风,樊*甲卖假古币,贺某某、黄某某二人负责搭腔拉托,诈骗户家垣镇丁家沟村村民冯某某现金20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同伙家属退赔被害人孔某某5500元;退赔冯某某205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黄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记录证明,被害人孔某某、冯某某报案的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

3、扣押清单、证人樊某乙、王某某、张*乙证言及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诈骗所用的假钱币予以扣押,将被告人及其同伙家属退赔的26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孔某某、冯某某。

4、取款凭证证明,被害人冯某某从银行取款20338元。

5、证人周某某证言、住店登记记录证明,同案犯樊某甲曾于2014年8月21日在悦来招待所登记住宿。

6、辨认笔录证明,三被告人分别辨认出其余二被告人以及黄某某,冯某某辨认出樊某甲就是诈骗他时出售银元的人。

7、被害人孔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6月20日早上7时许,他在杨地镇政府门口遇到贺某某打听收购玉米,接着又遇到张*拿出一个银牌来给他看。这时,贺某某走过来想买银牌,但身上没钱,便让他和张*等着,并说赚的钱他们俩分。这时,黄某某也想买银牌,但张*嫌出价太少不卖。黄某某问他身上有钱没有,他说身上有5000多元钱,黄某某就让他先拿出来两人合伙把银牌买下,到下午七点把钱给他,并给他好处费。他想着那人已经出了一万元,他把银牌拿着,对方肯定要把钱拿来的,他就把5500元给了对方。黄某某将15000元给了张*,张*就走了。黄某某让他先拿着银牌,下午七点把钱带着到他家去拿银牌。他们走后,他想着不对劲就到处找人,结果没找到。

8、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22日早,他到户垣镇信用社取钱,贺某某上前和他搭腔,这时樊*甲来了,樊*甲说,他出车祸了,急的要用钱,有一个古代的东西要卖。贺某某就对他说,想买那个东西,让他给帮忙总结,买成后给他2000元的手续费。贺某某和樊*甲以四万元价格商量好,贺某某去取钱。他在看那个圆形的东西时,黄某某出现了,也要买那个东西。他说刚都和别人说好了,那人都去取钱了。黄某某就说让他帮忙总结买下,买成了给他3000元,说完黄某某就到桥南去了。这时,贺某某说要等到三点才能取钱,樊*甲说他等不住,要急着用钱,就算了。贺某某走后,他就和樊*甲走到黄某某跟前,最后二人以6万元成交。黄某某说拿的钱不够,向他先借2万元,让他把白金银元先拿着,第二天早上让他在户*用社等着,到时把借的钱和3000元好处费一并给他,他就答应了,把取的两万元及利息、身上剩下的钱,总共20500元都给了黄某某。第二天,他到信用社没见到黄某某,就想着自己被骗了。

9、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8月份,樊*甲电话联系他让一块用假古币骗钱,后他们四人在一块商量后,樊*甲开其黑色小轿车载他们三人于2014年8月22日来到山阳县户垣镇,四人分别扮演不同角色,采用买卖假古币、拉托的方法骗取被害人20500元。

10、同案犯贺某某、樊*、张*的供述共同证明,2014年春节过后,贺某某被一河南人用假古币骗了500元,那个河南人给贺某某说了用古币骗人的方法,还说古币从临潼古玩市场购买。贺某某便提出用古币骗钱,樊*表示同意,二人便在临潼购买了假古币,随后又联系张*、黄某某二人。四人商议后,由樊*开其小轿车载其他三人分别于2014年6月20日、8月22日到山阳县杨地镇、户垣镇,后四人扮演不同角色,采用买卖假古币、拉托的方法诈骗孔某某5500元、冯某某20500元。

11、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和其他同伙积极参与,积极实施,互相之间分工明确,密切合作,不能区分主从犯,应以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定罪处罚。被告人诈骗的对象系老年人,本应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和其他同伙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的经济损失,且在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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