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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巩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国家实行退耕还林工作过程中,利用王*、彭某某两个假名字,虚报退耕还林地面积,从2003年到2012年共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17844.8元,用于家庭花销。案发后,上述款项于2013年8月被退回丹凤县龙驹寨镇林业站。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退耕还林补贴款发放花名册、丈*某某退耕还林地块的记录,丹凤*派出所和罗家*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丹*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等书证,还有证人张某某、王*、李*、雷某某、刘某某、王*等证言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17844.8元,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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