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陕西*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任学*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4)志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任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任学*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任学*及辩护人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任学良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