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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飞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以(2011)米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0元(未缴纳,另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5月3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9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飞*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高飞鹏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飞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飞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飞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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