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西*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晋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21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七次,嘉奖一个。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