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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3日作出(2013)旬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波犯盗窃、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27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3年3月13日送陕*中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中监狱根据罪犯郭*波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6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郭*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7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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