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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拉先盗窃刑事附带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南拉先,男,藏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于青海省兴海县,文盲,住青海省兴海县。2008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兴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1年3月28日经兴海县人民法院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南拉先不服,提出上诉,海南藏*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拉先刑满释放后,于2012年6月5日因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刑三年,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

辩护人陈*,麻吉阳,青海*事务所律师。

一审请求情况

兴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南拉先犯盗窃罪一案,兴*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1年5月23日海南藏*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终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上述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南拉先不服,提出申诉。2012年7月3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南拉先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兴海县人民法院(2009)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海南藏*人民法院(2011)南刑终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二、发回兴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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