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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清涧县某镇学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清涧县某镇学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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