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清涧县某镇学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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