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陕西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洛南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有限公司先后给付15000元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也提供不岀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随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