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陕*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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