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陕西省**市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陕*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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