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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聚鑫**有限公司与郎**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贵州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服*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郎*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泽贵、刘*、龚*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有限公司(2014)筑民一终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聚鑫服*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已将门面租赁给龚*经营管理,而龚*与兰*签订了门面装修合同,聚鑫服*有限公司从未参与装修,不应对郎安林在装修门面过程中所受损伤承担民事责任;聚鑫公*有限公司从未在任何装修合同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故对龚*与兰*签订的装修合同上所加盖的聚鑫服*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性存疑。聚鑫服*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龚*与兰*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自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乙方由兰*签字并加盖了聚鑫服*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聚鑫服*有限公司虽对该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性存疑,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方为聚鑫服*有限公司,兰*只是作为聚鑫服*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及履行合同。郎*对龚*的门面进行装修的行为代表了聚鑫服*有限公司,且其在装修过程中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判决其损害应由聚鑫服*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聚鑫服*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贵州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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