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泉州亲**西安分公司、匙**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泉*有限公司、匙*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0元,退原告4480元,剩余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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