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泉*有限公司、匙*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0元,退原告4480元,剩余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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