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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玺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梁**直接或邮寄送达,且卜*玺未能向本院提供梁**新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也未能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卜**起诉后提供的被告梁**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其送达,另诉讼中卜**亦未提供梁**下落不明的证据以便本院公告送达,故应认为卜**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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