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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与李*、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与被告李*、方*、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符**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符**撤回对被告李*、方*、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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