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与被告李*、方*、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符**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符**撤回对被告李*、方*、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卜**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蔡**、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徐**、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韦**与安徽**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周*、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南巽**有限公司与丁**、安徽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与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