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周*、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石*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对被告周*、周*、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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