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许**、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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