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安徽建**限公司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蜀执字第003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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