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4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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