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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