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安徽天**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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