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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李**、安徽**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李**、安徽**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于2015年12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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