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扬诉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扬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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