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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扬诉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扬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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