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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安徽**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安徽**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对被告安徽**限公司、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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