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沈*的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其名下位于本市张洼路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刘*、沈*的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张*名下位于本市张洼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