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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俊诉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颜*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谢*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颜*和担保人田**名下共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858号电信小区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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