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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现金3837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已对被告方的财产以及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担保人孙*提供了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财产,以替代已查封的担保财产并要求对已查封的担保财产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告蒋**、被告冀维成所有的现金383700元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孙*所有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包*大道755号园上园11幢3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02738号;

三、解除查封担保人孙兴无所有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合肥市原创生活雅苑33幢8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45806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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