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与被执行人邓**、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詹**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詹**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5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何**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梁**与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罗**与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戈**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应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周**与王**、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