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戈**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戈*忠诉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戈*忠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存款12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程*的位于肥东县桥头集镇龙泉南路66号房屋一套(房**房字第号);

二、查封戈庆忠所有皖A小型面包车和袁**所有的皖A小型轿车各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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